EPC模式下“設計優化”與“設計變更”的界定
引言
隨著我國近年來工程承發包市場投資主體的多元化,傳統的承發包模式DBB已不再能完全適應市場發展的要求。2017年2月24日,由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了《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號,為工程總承包模式在我國的全面推廣提供了政策性的支持。
其中,在完善工程建設組織模式中,就提到了“裝配式建筑原則上應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政府投資工程應完善建設管理模式,帶頭推行工程總承包。加快完善工程總承包相關的招標投標、施工許可、竣工驗收等制度規定。按照總承包負總責的原則,落實工程總承包單位在工程質量安全、進度控制、成本管理等方面的責任。除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工程總承包范圍內且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外,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直接發包總承包合同中涵蓋的其他專業業務?!?/p>
EPC作為工程總承包模式中最為常見的模式之一,與傳統的DBB模式相比,由于EPC模式提高了項目執行效率,降低了成本,并通過總承包商的統一管理,實現了材料采購的規模效應。再加之該模式下各方責任明確,能夠充分發揮EPC工程總承包商的技術與管理優勢,實現設計與施工的高度融合。所以,該模式已成為我國工程承包市場上大力推行的模式之一。
一、關于EPC模式
EPC是英文Engineering(設計)、Procurement(采購)、Construction(施工)的縮寫。該模式是指一個總承包商與業主簽訂承攬合同,并按合同約定對整個工程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等工作進行整體承包,實現各階段工作合理交叉與緊密融合,并對工程的安全、質量、進度、造價全面負責的工程總承包模式。
在EPC的招投標階段沒有完整滿足施工的圖紙、自然就沒有工程量清單,項目的招標通常是在初步設計完成后甚至方案設計完成階段就開始了。這樣做有有利于EPC總承包單位能提前介入項目,承擔起施工圖的設計任務,從而實現項目施工與項目設計的完美結合,更有利于推進項目建設進程,在節省時間成本的同時,早日實現項目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
然而,由于EPC項目存在建設周期長、外界條件多變、技術復雜等特點,在簽訂EPC總承包合同時,很難明確所有使用要求、技術要求及相關標準,這就很有可能引起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工期、費用的變化,導致了“設計優化”和“工程變更”成為不可避免。
我們發現在EPC三要素(設計、招采、施工)中,當屬設計對EPC項目的造價控制及質量標準影響最大??梢哉f“設計優化”與“工程變更”是EPC設計階段調整工程量與價款的最常見的兩個抓手。那么,如何正確區分和處理好“設計優化”和“工程變更”對EPC項目投資管控產生的影響,且看下文分解。
二、EPC的“設計優化”與“工程變更”的基本定義
EPC的設計優化:EPC項目“設計優化”一般是指在不改變發包人要求或初步設計所確定的項目規模、質量、標準前提下,對已有的初步設計圖紙進行深化和微調,使其滿足施工要求,并最大限度滿足價值工程之要求。
可以說EPC項目的設計優化是對發包人提供的設計文件進行的改善與提高,并從成本的角度對原設計進行排查,剔除其中虛高、無用、不安全等不合理的成本,是對初步設計的再加工,是對發包人原設計文件的合理化建議。EPC項目的“設計優化”需要經發包人和原設計單位的同意和批準。
EPC的工程變更:一般是指在項目實施階段(包括設計階段和施工階段),對招標階段的原初步設計已確定的規范、尺寸、材料、建設標準等進行改變,或是在項目建設過程中,經批準的在技術、規格、工程量等方面的改變指令。
EPC項目的工程變更可通過“發包人發出的變更指示”和“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議”兩種途徑產生,對于變更項需計算變更增減的費用。不過,對于“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議”降低了合同價格、縮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經濟效益的,合同雙方可以在合同專用條款約定利益分享相關事項。具體約定可參照《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第13條中的13.1發包人變更權、13.2承包人合理化建議、13.3變更程序?!钡认嚓P條文。
三、EPC模式下“工程變更”的起因
1、業主有了新的要求,由此而產生了“工程變更”。
2、在EPC項目實施過程中一些實際情況的變化超出了合同約定的范圍,如現場施工條件無法達到要求,或發生不可預見因素等主客觀因素,影響了發包人提供的說明書要求內容的實施,由此而發生的“工程變更”。
3、EPC承包商可隨時向雇主提交書面建議,提出(他認為)采納后將:
(1)加快竣工;
(2)降低雇主的工程施工、維護或運行費用;
(3)提高雇主的竣工工程的效率或給雇主帶來其他利益的建議,提出的建議經業主認可,業主并通過發布指示或要求承包商提交變更申請資料的方式,提出工程變更。
四、如何正確區分EPC模式下“設計優化”與“工程變更”
1、概念內涵與外延不同
EPC項目的設計優化一般指在不改變初步設計所確定的項目規模、質量、標準的前提下,對已有的圖紙進行深化和微調,使其滿足施工要求,并最大限度達到價值工程的要求。
工程變更一般是指在項目實施階段(包括設計階段和施工階段),對招標原初步設計中已確定的規范、尺寸、材料、建設標準等進行改變,或是建設方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對項目的技術、規格、工程量等發出的改變指令。
2、實施主體不同
“設計優化”是EPC工程總承包單位基于現實情況的考慮,在滿足發包人和工程建設標準的前提下,對原設計進行合理化修改與優化,以滿足施工的需要并達到實現項目效益最大化,其實施主體是EPC項目總承包單位;而“工程變更”則是業主方根據自身的現實需要,對原初步設計確定的內容進行更改其“發起者”是業主。
3、遵循原則不同
“設計優化”遵循的原則是不改變初步設計,一般是EPC總承包單位提出并說明設計優化的原因,優化后圖紙的設計標準與深度相當于原設計。而EPC的“工程變更”則一般遵循:初步設計文件是EPC項目投標報價的和組織項目建造的主要依據,在設計通過批準后,不能隨意變更。
4、計費方式不同
“設計優化”是EPC單位在遵循相關政策規范的前提下,充分發揮自身在設計及施工人員、技術等的優勢,以最低的成本滿足初步設計和合同的要求,從而使合同效益實現最大化。在合同沒有約定的情況下,由此節約的費用將由總包單位獲利。而“工程變更”所引起的費用增加或減少由發包人承擔。
五、落實“設計優化”及“設計變更”的基本思路及對策
1、落實設計優化的思路
EPC項目從最初投資設想、可行性分析、設計,到逐步深化,僅有方案和初步設計招標與總承包兩個時期。在項目實施過程中,EPC總承包方可以開展全部或局部的設計優化、施工作業的創新,設計管理的強化等技術與管理措施,促使EPC項目的設計優化得以實施,并利用協議約束與工程管理,給“設計優化”創造基礎空間。
2、落實工程變更的思路
EPC項目“工程變更”的落實首先需要組建專業管理隊伍,對“設計變更”進行準確判斷、確定處理程序、進行變更事項分析、報告與確認等相關工作。與此同時,工程有關人員還需學習與研究工程合同、建造范圍,由此對“工程變更”的起因、完成變更的基本程序有一個全面性的認識。
3、EPC“工程變更”管理的對策
(1)準確定義EPC工作范圍
由于EPC的“工程變更”的一部分是由工作范圍變更造成的,所以,準確定義EPC工作范圍在項目的初始階段尤為重要。EPC承包商在簽訂項目承包合同時要對EPC內容進行嚴格審查,把合同中的工作范圍描述盡可能做到全面和準確,避免出現錯誤和遺漏,這樣承包商才能夠充分理解業主的要求,盡量避免或減少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發生不必要的合同變更。
(2)加強變更技巧,善于轉嫁變更
從EPC總包的立場出發,應在可能的情況下,盡量將自己所面對的變更轉化為業主變更。及時將分包商提出的由于業主原因產生的變更索賠提交給業主,形成對業主的索賠。另外,在與分包商簽訂合同時要將與業主的合同條件反饋到與分包商的合同中,讓分包商也承受業主的前期條件變化。當然,上述的兩種轉化需要在科學嚴謹的分析及翔實材料的支撐下才能完成。
(3)加強設計管理,減少設計變更
EPC承包商應精心準備、周密籌劃,全面、細致、扎實地做好前期準備工作,為設計創造良好工作前提。用設計價格來控制設計質量,將設計質量的優劣與投資的節約掛鉤,促使設計單位提高設計深度、改善設計質量,將設計變更降到最低?,F場配備專業的管理人員,對設計變更實施有效地控制和審查,確保工程建設項目設計變更的規范化。
(4)加強現場變更管理人員素質培養
作為一個EPC總包商最主要的不是直接研究具體的設計方案和施工方案,而是對分包商所提供的設計方案和施工方案進行管理、優化,提出適合EPC合同的規劃和實施的總體原則,追求EPC項目的利潤最大化。與工程變更相關管理人員的素質的高低將直接影響著工程的合理報價。
結語:
總之,關于EPC項目的設計優化與工程變更的區分,可以認為在EPC承包人沒有提交證據證明其“變更”系業主提出情況下,自初步設計到施工圖設計完成期間所產生的“變更”,原則上屬于承包商在履行其EPC合同義務所必須進行的“設計優化”。在EPC工程總承包模式下,由“設計優化”所引起的價款的增加不計入工程結算中;而“工程變更”引起的價款增加應進入工程結算之中。
在EPC項目實施中,除了應區分清“設計優化”與“工程變更”外,還應關注發承包雙方的合同履行行為,以達到對EPC項目的全過程投資管控,實現項目的增值。
文章來源:中銀咨詢微信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