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隔兩年,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于2023年11月8日再次發布“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標準(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新征求意見稿”)。
與上一版(2021年11月17日,以下簡稱“舊征求意見稿”)發布后不同的是,轉發者甚眾,解析者寥寥,這可能是由于“新征求意見稿”相比上一版修訂幅度過大,無論是在整個標準的結構設計還是在具體條款上都有重大變化,全行業可能還都處于消化之中。本公眾號自即日起,將不定期推出“新征求意見稿”解析的系列文章,歡迎各位專業人士關注。在解析“新征求意見稿”之前,必須要對全體編寫人員表達敬意。在工程造價迎來巨大變革的大環境下,編寫一份各方均能滿意的清單計價標準是一項非常艱巨的任務。在任何情況下,提出問題都比解決問題要容易得多。本系列解析也是從個人的視角出發,談一些不成熟的看法,以饗讀者。本期解析“新征求意見稿”對措施項目清單風險分擔原則的重大改變。“新征求意見稿”中對于“措施項目風險承擔”的明確規定最清晰的規定是3.1.8條“招標工程無論是采用單價合同或總價合同,措施項目清單的完整性及準確性均由投標人承擔?!?/strong>同時還在3.3.3條中繼續強化這一原則“下列事項引起的計量計價風險由承包人承擔,承包人在投標報價中應予考慮,合同價格和工期不予調整,因其導致的合同價格和(或)工期影響應視為已包含在合同工期及合同總價內:1 措施項目清單的準確性和完整性風險;......”。而這一規定明顯與13版清單計價規范中的風險分擔原則是相反的,13版清單計價規范4.1.2條規定“招標工程量清單必須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其準確性和完整性應由招標人負責”。很明顯,此處提及的“招標工程量清單”既包括“分部分項工程項目清單”,也包括“措施項目清單”,甚至可以包括“其他項目清單”。“新征求意見稿”中“措施項目風險分擔”原則改變成因分析
雖然03至13的三版清單計價規范都明確規定了“措施項目”的完整性和準確性應由招標人負責,但對這一原則的討論卻一直有不同的聲音。在前文“定額計價方法與工程量清單計價方法的關系辨析”中筆者曾經分析過,定額計價方法本質是由生產決定價格的成本定價法,而工程量清單計價方法本質是由交易決定價格的市場定價法。從這個意義上說,當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方法時,招標人重點關注的是最終交付的成果是否滿足約定的功能需求(項目特征),而不是交付成果的生產過程,所以工程量清單計價的總體原則是按照交付的實體來進行市場競價。從這一意義上說,單列出措施項目清單與總體原則存在一定程度的相悖,因為措施項目恰恰是反映生產過程的,而與所交付的實體并沒有直接性關聯,即允許不同投標人采用不同的措施項目完成相同的交付實體。所以由招標人負責措施項目清單的準確性和完整性是有相當困難的,即使有相當經驗的招標人也很難編制出可以滿足不同投標人個性化需要的措施項目清單。對于措施項目清單的潛在遺漏或缺項的問題,08清單計價規范給出的解決方案是允許投標人在編制報價時對措施項目清單進行增補,其4.3.5條規定“措施項目費應根據招標文件中的措施項目清單及投標時擬定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自主確定”。而13清單計價規范主要采用的解決方案是在合同履約階段給予更大范圍的措施項目調價條款,包括“新增分部分項清單引起的措施項目缺項”(9.5.2條)和“招標工程量清單中措施項目缺項”(9.5.3條)。但這種解決方式的隱患在于“承包人需將新增措施項目實施方案提交提交發包人批準后”,才可以調整合同價款。一旦發包人不予批準,就可能引起工程合同價款糾紛。因此換一種思路,將主要反映生產過程的措施項目清單的決策權和責任都轉嫁給投標人是可行的?;具壿嬀褪?span style="margin: 0px; padding: 0px; outline: 0px; max-width: 100%; color: rgb(46, 95, 137);">“招標人只規定交付成果,至于采用何種施工方案完全由投標人自行決策,同時由投標人承擔完全責任”。更加具體的規定可參加“新征求意見稿”3.3.6條:“承包人投標時(非招標工程為簽約合同時)所報措施項目施工方案應被認為是可行的、與實際施工要求相符合的,并應作為承包人的承包風險包干,承包人應承擔自身調整施工方案所引起措施項目增加的費用。”意味著承包人有調整施工方案的充分自由,但同時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因此即使在單價合同下,“新征求意見稿”依然將措施項目清單的準確性和完整性轉由投標人承擔,并不是一種單純增大投標人責任的方式,而是解決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下交易成果和生產過程之間關系的另一種可行選擇。對于措施項目風險的重新分配不僅僅是一項簡單的條款變化,可能會帶來深遠的合同履約的影響??梢苑謩e從投標人和招標人的角度進行闡述:(1)對于投標人來說,編制投標文件時的技術標顯得尤為重要。由于眾所周知的原因,目前投標文件中的技術標和商務標的關聯性是很弱的,即投標人編制報價時很少考慮所選擇的施工方案的影響,在履約時是否按照技術標中確定的施工方案施工也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因為基于傳統的“清單準確性和完整性由招標人負責的原則”,在履約時投標人存在可能的調價機會,因此投標時技術方案的選定顯得沒有那么重要,而在“新征求意見稿”改變了這一風險分擔原則的情況下,投標人務必更加重視技術方案的選擇以及技術標與商務標之間的關聯關系,并在投標時需要根據技術方案仔細審視招標人提供的措施項目清單。如果發現措施項目清單確實缺項嚴重,可以通過招標文件澄清、答疑、修改或者將費用攤入目前措施項目清單中的方式予以解決,否則在施工階段由可能引致比較嚴重的損失。(2)對于招標人來說,雖然不需要再承擔措施項目可能發生變化的風險(即措施項目費相當于是總價包干的),但應注意的是在此原則下,如果工作內容減少導致招投標時列明的措施項目沒有發生或支出減少,措施項目費依然是不能調整的。尤其是在“新征求意見稿”3.2.6條中做了這樣的規定:“措施項目清單計價應滿足招標文件及合同文件的要求和滿足現行國家及行業工程量計算標準的措施項目列項及工作內容的相關規定,包括為履行合同責任和義務、全面完成工程所發生的以下費用:5 完成暫列金額清單項目(用于工程變更價款除外)所需的措施費用,工程變更的措施項目費用按本標準規定執行。由于暫列金額項目是否發生具有相當的不確定性,但要求投標人的措施項目報價應考慮暫列金額清單項目可能發生的措施費用,那么如果在合同履約階段此暫列金額清單項目沒有發生,那么發包人如果不支付相應的措施費用就是違反了合同約定,但發包人如果仍然支付相應的措施費用,恐怕又會遭致財評或審計反對,從而陷入兩難境地。
內容來源:造價柯洪,工程造價管理
本文來源:中銀咨詢微信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