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模式下工程造價糾紛產生的底層邏輯
導 讀
隨著EPC工程總承包模式在我國建筑市場的大量應用,作為一種引進的工程承發包模式,不可避免地會出現與我們傳統DBB的“碰撞”,會產生暫時性的“水土不服”,特別是人們在習慣了傳統模式下的按圖施工,而今轉變為“按約施工”,從認知思維上難以扭轉過來,從而在大量的EPC工程實踐中,仍然是穿著工程總承包的新鞋,卻走的是施工總承包的老路,致使EPC模式下工程糾紛頻頻發生。
在這方面,盡管國家相繼出臺了相關法律法規來加大工程總承包市場的管理與監管力度,制定相應的規范、標準來規范市場主體的行為,業內的精英大咖也相繼提出了EPC工程總承包模式下,預防、規避工程造價糾紛的相關措施。但在具體的EPC工程實踐中,工程造價引起的糾紛仍屢見不鮮。如:招投標后引發的合同訂立糾紛、現場簽證索賠引起的糾紛、發包人要求變更引起的糾紛、EPC項目延期交付引起的糾紛、EPC工程總承包商分包引起的糾紛以及造價管理引起的糾紛等。
根據大量的調查研究,發現在EPC工程總承包糾紛案例中,出現頻率最多的當屬工程造價糾紛。無疑這類糾紛也成為目前審理工程總承包糾紛案件中的重點與難點。那么,在EPC模式下,引起工程造價糾紛形成的底層邏輯究竟是什么,如何才能找到引起該類糾紛的真正“元兇”。在此,我們不妨借國家教學名師、天津理工大學教授(博導)尹貽林先生提出的關于“工程造價糾紛形成機理”,從中探求EPC模式下工程造價糾紛產生的底層邏輯。
一、EPC模式下工程造價糾紛的形成機理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號文,要求“加快推行工程總承包”。2020年8月28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9部門聯合印發《關于加快新型建筑工業化發展的若干意見》要求“大力推行工程總承包”。兩個文件的出臺無疑奠定了建筑市場在今后一個時期內,工程總承包模式將成為我國建筑市場未來的主旋律,當然,這也是與國際慣例接軌的具體體現??梢源竽戭A言:EPC工程總承包模式推廣應用,將會成為我國建筑市場承發包模式一個新亮點與發力點。
EPC工程總承包模式是指承包方受業主委托,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建設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等實行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總承包。并對其所承包工程的質量、安全、費用和進度進行負責 。由于該模式具有縮短建設周期、提高工程質量、節約建設成本等優點,目前已被工程建設界所廣泛接納并采用。
然而,在具體的EPC工程實踐中,由于EPC項目的行業屬性、資金性質、使用功能、建設目的與傳統的工程承發包模式有異。再加之,部分EPC發包方缺乏對EPC模式的全面理解,缺乏具體的EPC實戰經驗,往往在對待“發包人要求”上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其中,表現最為明顯的是對“發包人要求”約定不明確,致使EPC工程總承包商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對其產生理解與認知上的偏差,導致了工程造價糾紛頻頻發生。
今天我們就從EPC模式下造價糾紛形成機理,進一步探其理、追其源,弄清EPC性能造價糾紛形成的工程邏輯,以避免或減少類似糾紛在EPC工程實戰中的出現。
尹貽林教授關于工程造價的形成機理有過這樣的描述:當承包商投標報價時,填寫了已標價工程量清單,這就是一次報價。一般來說,承包商在一次報價時出于競爭需要,報價都接近施工成本,也就是說比較合理。然而,在施工過程中當承包商遇到變更、索賠、簽證和結算時,還可以自主進行二次報價,由于此時的二次報價失去了競爭壓力,承包商的二次報價普遍偏高,甚至高得離譜。由于工程合同中有一條重要原則:任何一方無權單獨行使定價權,如果發承包雙方無法就二次報價達成一致,就構成糾紛。工程造價糾紛就這樣輕易地產生了!
工程造價糾紛=承包商的二次報價+任一方無單方定價權。我們的工程造價不可能由一方單獨決定,必須雙方協調一致后才能決定。以上兩條就形成了中國特色的工程造價糾紛的形成機理。
二、為什么會形成二次報價?
風險分擔與公平的矛盾:風險分擔體現在合同條款中,但是是否公平就是一個問題。中央提出“四更”,其中之一就是“更加公平”。更加公平就是要在合同中增加柔性,合同柔性的具體表現就是“再談判”,我稱之為“二次報價”的過程。
我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為了避免工程造價糾紛出現,也是想盡了一切辦法,比如制定詳盡的計價辦法和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招標文件和合同范本、過程結算有關規定等,但效果不彰。為什么呢?原因何在?
其主要原因就是標準施工招標文件和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等規范都賦予了承包商的二次報價權利。
三、工程造價糾紛的解決機制
我們在應對EPC模式下工程造價糾紛的處理措施上,首當其沖的是做好管理上的預控、避免糾紛的形成。在實際工程實踐中當這類工程造價糾紛出現后,我們還應掌握化解這類糾紛的具體思路與措施。以下提供拙見僅供參考。
1、結合發包人提供的前期資料,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報告、方案設計文件或初步設計文件等,深入分析爭議雙方就“工程范圍、內容及權責”的真實意思表達。
2、通過對爭議雙方的來往文件的審核、分析,探究并判斷爭議雙方就承包范圍的真實意思表達。其中,“來往文件”主要包括:工程圖紙、工作手冊、相關模型、計算書、軟件、函件、洽商性文件、施工組織設計、進度計劃等。
3、遵從“從量支付”原理,即每一個計量周期由承包商報量申請支付,業主或業主代表重新計量認可即可支付。重新計量為過程結算提供工作依據,從量支付為過程結算提供數據依據。
從量支付就是要在每個計量周期,按合同約定由承包商報工程量,業主或業主委托項目管理單位(全咨、監理或造價咨詢)“重新計量”,認可后即按程序支持進度結算款。
4、承包商正確履行合同形成的工程量應按時予支付:正確履行合同包括:按圖施工,按規范施工,按指令施工。上述“三按”形成的工程量業主應予支付。
5、結合《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 《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計價規范》的條款精髓,解決工程造價糾紛爭議,使工程造價糾紛的解決有理有據。
結語
綜上,EPC模式下的工程造價糾紛產生的原因五花八門、多種多樣,其最終呈現出來的形式也不盡相同。這就要求我們,在面對紛繁復雜的EPC項目造價糾紛時,從雙方簽訂的EPC合同入手,結合相關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在紛繁復雜的糾紛場景中,撥開層層云霧、通透厘清糾紛形成的底層邏輯,發掘問題出現的根源與形成機理,提出契合項目實際的解決思路,從而建立起處理EPC工程造價糾紛的高效運行機制。
內容來源:全資產學研
文章來源:中銀咨詢微信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