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在建設工程領域中,由于存在層層分包、轉包的原因,所以很多情況下,分包人并沒有和發包人或者總承包人簽訂工程合同,從而引發許多工程量無法確定、對工程款爭議大等糾紛,那么在該情形下,分包單位如何去確定工程量以及主張工程款的具體金額呢?本文通過最高法院的典型案例揭示同類案件的裁判規則。
2009年,中交第一公司、公路工程公司與新疆某交通局簽訂《施工總承包合同》,約定價格形式為總價合同,合同價格以交通運輸部批準的項目初步設計概算中按約定的合同費用組成部分(包括施工圖勘察設計費、建筑安裝工程費、研究試驗費)的費用下浮13.36%確定。根據初步設計概算表,概算項目金額為7442萬元。后中交第一公司、公路工程公司將案涉工程發包給新疆道路橋梁工程總公司,未簽訂施工合同。新疆道路橋梁公司又將案涉工程轉包為原告路橋建設公司。路橋建設公司為新疆道路橋梁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具有相應承包資質,為實際施工人。根據路橋建設公司編制的工程施工預算,計算造價為9178萬。庭審中幾方對已付款部分無異議。因案涉工程未簽訂施工合同,對工程造價幾方無法達成一致,故路橋建設公司訴至法庭。
一審中,路橋建設公司主張欠付工程款的依據是根據其單方編制的工程施工工程造價減去已付款。但前述工程造價是路橋建設公司根據施工圖、國家相關定額和取費標準編制的預算造價。施工圖預算的主要作用是在招投標過程中作為投標報價的依據及施工單位進行施工準備和控制施工成本的依據。而工程竣工后實際完成的工程造價應當以施工單位實際完成的工程量,按雙方約定的結算方式計算。工程的竣工結算應當以施工單位最終完成的工程造價為依據,而非施工圖預算造價為依據。路橋建設公司以自行編制的施工圖預算造價作為主張工程欠款的根據,一審法院不予采信。故,因路橋建設公司證據不足,一審法院駁回路橋建設公司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后,路橋建設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在二審中,路橋建設公司提交了新證據《工程量清單》,其是施工前的工程暫定價,且案涉工程有未完工部分,不等于實際完成的造價。且該報告未經業主方認可,并與路橋建設公司在本案中主張的工程成本價、概算價及結算價均不一致。其他四組證據均形成于本案一審庭審前、非因客觀原因不能在本案一審庭審中提交的證據,形式為復印件,證據內容無竣工圖紙,不能直接反映工程量和造價的變更情況。路橋建設公司認為能證明建筑安裝工程費發生變更的證據包含訴爭橋涵工程在內的四個橋涵工程的變更量,但其不能區分案涉橋涵工程的變更造價金額。路橋建設公司提交的設計完善、優化申請單,其內容不能證明項目設計完善和優化導致了工程量和工程造價的增加以及增加的具體金額。其次,關于路橋建設公司在二審中申請工程造價鑒定,因其未在舉證期限內提出,故二審法院不予批準。除此之外,路橋建設公司二審中提出證據調取申請,因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結算工程價款有合同依據,而訴爭分包工程沒有書面合同,故發包人與總承包人之間是否結算以及結算金額是多少的事實,與路橋建設公司所欲證明的事實并無關聯,未批準調取證據申請。綜上,法院最終判決維持原判,駁回路橋建設公司的上訴。建設工程雙方當事人沒有就建設工程簽訂書面建設工程合同的,如果已經完成施工且通過驗收,雙方對建設工程的結算價款沒有具體約定的,對于工程造價可以通過司法審計來確定。已經完成合同對等義務后,可以要求進行相關的對價支付。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公開、公平、公正進行。2、沒有簽訂合同情況下,可以以施工圖預算為結算依據嗎?審價機構在對工程造價進行審價時通常是以反映工程量的竣工圖作為審價依據的,并不是以施工圖紙作為審價依據的。因為對發包人而言,采用模擬清單、費率下浮的計價模式時,結算時以承包人設計的施工圖為結算依據,勢必導致承包人在滿足發包人要求的前提下過度設計,從而謀取暴利,損害發包人的利益;對承包人而言,承包人通過優化設計、深化設計等手段節約成本,但結算時以施工圖重新計價為依據導致承包人優化設計、深化設計形成的效益難以獲得相應對價,造成承包人虧損,間接打擊了承包人設計優化的積極性。總價包干合同是指:也稱為固定總價合同,是以招標文件、相關規范為基礎,承發包雙方就建設項目協商一個固定的總價,一般約定在合同實施過程中,合同約定的風險范圍內,不再調整合同總價。采用該種形式的合同本質上為發包方承擔價格下跌風險,承包方承擔價格上漲風險。但根據實踐情況,材料上漲可能遠大于材料下跌可能,這就無形中加大了承包方需要承擔的風險。那么這就需要承包方明確自己能夠調整合同固定總價的情形,在投標報價時綜合考慮進行報價。如有證據可以證明施工合同所約定的固定承包價缺乏事實基礎并實際導致利益失衡,在此情況下雙方當事人根據施工合同的實際履行情況以及市場的重大變化重新議定工程價款具有合理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span>即合同即使采用固定總價的形式,但如果實際施工范圍與合同約定范圍不一致時,可以對增加的工程量進行造價鑒定,對工程價款予以調整。如合同中針對人工、材料漲價價格調整有相關約定,可根據合同中約定進行調整;但如合同中約定固定總價風險范圍包含人工、材料價格上漲,則承包方只能依據《民法典》五百三十三條的情勢變更或第六條的公平原則,請求法院予以調整,但通過此方法成功對價款進行調整的案例屈指可數,此部分風險基本可以認為需承包方承擔。目前因總價包干合同在工作量、控制造價等方面的明顯優勢,發包方往往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與承包方簽訂總價包干合同。針對以上分析,承包方在簽訂固定總價合同時,一定要充分考慮價格變動調整條款,明確工程承包范圍,及時固定變更、簽證證據,以便于結算時為自己爭取最大的利益。
內容來源:全造價
文章來源:中銀咨詢微信公眾號